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计提供材料清单
一、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特定损失的内部证据资料
企业的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特定损失的外部证据资料
企业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以上资料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规定,针对具体损失项目还将提供相应详细资料。
应收款项坏帐损失提供材料清单
一、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财务资料
1、相关年度账簿、凭证
2、企业发生坏帐损失情况的说明,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3、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文件资料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根据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计提供材料清单
根据25号公告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资料大体涉及如下会计资料:
1、固定资产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和当月的固定资产明细账
2、固定资产折旧表
3、固定资产报废月份的转销固定资产时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附件
4、固定资产清理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和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
5、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记账凭证及附件
6、涉及固定资产损失责任人赔偿的会计凭证和附件
7、涉及固定资产投保的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赔偿的记账凭证和附件
存货损失提供材料清单
一、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存货制度及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财务资料
1、相关年度账簿、凭证
2、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情况说明,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3、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资料;盘亏事项会计处理及批准情况说明;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的资料。
三、相关文件资料
1、报废、毁损存货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①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的说明。
⑥被盗的存货
A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B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A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B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⑧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⑨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上一篇:常见的资产损失有哪些?